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八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三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貳包(驗餘淨重零點肆伍公克、包裝重壹點捌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五四號),惟扣案之毒品古柯鹼二包(驗餘淨重0‧四五公克、包裝重一‧八六公克)係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右開案件扣得之白粉二包,經送驗均係古柯鹹並含微量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四五公克、包裝重一‧八六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一六二號卷四九頁),確屬違禁物,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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