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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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四號
原告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錦德 訴訟代理人 林智昌 送達代收人林智昌右原告與被告甲○○及乙○○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