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贓物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九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一0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併辦案號:同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六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緩刑參年確定(現仍在緩刑中);不知警惕,明知所購得之車輛均係來路不明之贓車,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八年八月間某日起,自一年約四十歲,綽號 阿狗 之姓名不詳成年男子,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低價購得來路不明,且均未附有相關證件之贓車,詳情如附表所示,意圖於改裝後轉售他人。嗣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在屏東縣○○鄉○○村○○路○○號住處,為警查獲。
二、案經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辦。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 李文英 、 何珍琦 、 林文川 等人指述情節相符指述情節相符,並經證人、 劉芝玲 、 吳美芳 、 盧新渺 、 翁石 看、 謝漢德 於警訊時證述明確,且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暨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各九紙在卷可稽,被告所購入之價格甚低,顯異常情,其購買贓物之犯意甚明。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號至八號部分,雖各被害人所失竊之時間,係在七十七年至八十七年間,惟已為被告所否認竊取上開機車,且無證據證明被告竊取上開機車,自難認被告竊取上開機車,而被告復坦承其係買受贓車改裝後販售圖利,且被告係開設機車行,則其以低價購入機車後改裝販售,與其職業較為契合,被告故買贓物,較堪認定。且被告於警訊時供承渠自最近一年來開始收購贓車改裝販賣(見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刑事偵查卷完第五頁反面),被告於本院調查、審理時復供稱機車不知從何時買受,則應以被告於警訊時所供最近一年(即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往前推算一年),較為可採。且如附表所示編號八號部分,被告雖僅供承車牌0面,但被告業已坦供購買贓車改裝後販售,則被告自不可能僅購得車牌,而不連同車身一併購得,再參以謝漢德之證述,自應認被告係購得車號00被Q--五五一號之機車,要無疑義。被告故買贓物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所犯前揭故買贓物罪,時間緊接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從一之故買贓物罪論處,並加重其刑。公訴人雖僅就被告買受如附表所示編號九號故買贓物部分起訴,惟其他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號至八號部分因與前開起訴並經判決有罪部分,係屬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仍得審究,附此敘明。
三、原審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據,惟查:被告先後購買如附表所示之贓車,而原審僅就如附表編號所示九號部分審理,其他部分則未一併論處,其事實之認定即有違誤。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此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即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述之可議,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以低價購買來源不明之贓車,改裝販售圖利,助長竊盜歪風,致使贓物追索困難,且被告故買贓物之件數多達九件,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 張其主 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上訴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購入金額(新臺幣)被害人方式附註
一、八十八年屏東縣新三千元 蔡文璋 該車原為車號為00
0月間後園鄉仙吉五、六成L--七九六某日村仙隆路新,買後號
六十五巷改裝出售二弄十七約可賣一號萬二、三
千元,購買時沒有證件
二、同右同右同右銘包該車原為車號為00
裝材料三、四成九--四九二有限公新,買後九號司改裝出售
約可賣一萬三、四千元,購買時沒有證件
三、同右同右二千元 盧陳雲 該車原為車號為00
英二、三成K--八二九
新,買後號改裝出售約可賣一萬三、四千元,購買時沒有證件
四、同右同右三千元李文英該車原為車號為00
0、四成K--三六七新,買後號
改裝出售約可賣一萬三千元,購買時沒有證件
五、同右同右同右何珍琦該車原為車號為00
0、四成F--三八六新,買後號改裝出售約可賣一萬三千元,購買時沒有證件
六、同右同右同右 翁崇奮 該車原為車號為00
0、四成L--九二二
新,買後號改裝出售約可賣一萬三千元,購買時沒有證件
七、同右同右同右林文川該車原為車號為00
0、四成Z--二八二新,買後號改裝出售約可賣一萬三千元,購買時沒有證件
八、同右同右不詳 陳桂英 購買時沒車號為00
有證件Q--五五一
號
九、八十九年同右三千元乙○○該車原為車號為00
0月七日五、六成Z--一五二某時 許新 ,買後號
改裝出售,購買時沒有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