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COSMINCONSTANTINBARBU羅馬尼亞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COSMINCONSTANTINBARBU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COSMINCONSTANTINBARBU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18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附表編號1、3至18所示之罪均為附表編號2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8罪,其中編號3至18所示之罪均為偽造信用卡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同,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與編號1、2所示之洗錢罪、收受供偽造信用卡之器械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3至1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判決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洗錢收受供偽造信用卡之器械偽造信用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18日至104年12月24日105年3月18日16時38分為警搜索前某時104年9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447、8980、8990、133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金上訴字第5號106年度金上訴字第5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判決日期107年1月31日107年1月31日109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106年度金上訴字第5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確定日期107年7月18日107年1月31日109年6月4日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91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91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47號編號3至18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編號456罪名偽造信用卡偽造信用卡偽造信用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17日104年9月29日104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447、8980、8990、133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確定日期109年6月4日109年6月4日109年6月4日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47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47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47號編號3至18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編號789罪名偽造信用卡偽造信用卡偽造信用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22日104年11月24日104年1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447、8980、8990、133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確定日期109年6月4日109年6月4日109年6月4日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47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47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47號編號3至18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偽造信用卡偽造信用卡偽造信用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7日104年12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447、8980、8990、133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確定日期109年6月4日109年6月4日109年6月4日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47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47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47號編號3至18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編號131415罪名偽造信用卡偽造信用卡偽造信用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9日104年12月13日104年1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447、8980、8990、133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確定日期109年6月4日109年6月4日109年6月4日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47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47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47號編號3至18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編號161718罪名偽造信用卡偽造信用卡偽造信用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8日105年2月12日105年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447、8980、8990、133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確定日期109年6月4日109年6月4日109年6月4日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47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47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47號編號3至18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