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曹天寶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天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曹天寶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000元,於具保人即受刑人如數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000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於民國107年6月11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2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法傳、拘無著而予以通緝,迄今仍未緝獲,且受刑人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件在卷足稽。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已通知具保人即受刑人應於108年12月23日、109年3月16日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即受刑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且該通知業經送達於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保證金時所陳報之地址即戶籍址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前揭收據及具保人即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惟受刑人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