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智傳 代理人 謝憲杰 律師複代理人 洪培慈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歆麗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5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五0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於民國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 於鈞院 民國109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程序陳述撤回事宜,未完整記錄於筆錄內,為逐字核對上開筆錄作為上訴二審之攻防基礎,實有聽取法庭錄音之必要,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50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併予指明,以促請聲請人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