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17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雅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玖仟玖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
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8172號利息:│├──┬────────┬─────┬──────┬──────┬───────┤│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0,632元│黃雅玟│民國96年06月│至清償日止│年息8.88%│││││16日起│││├──┼────────┼─────┼──────┼──────┼───────┤│002│新臺幣4,424元│黃雅玟│自民國95年09│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月18日起│││├──┼────────┼─────┼──────┼──────┼───────┤│003│新臺幣334,904元│黃雅玟│自民國96年07│至清償日止│年息8.88%│││││月06日起│││└──┴────────┴─────┴──────┴──────┴───────┘┌───────────────────────────────────────┐│違約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0,632元│黃雅玟│自民國96年0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4,424元│黃雅玟│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334,904元│黃雅玟│自民國96年0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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