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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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秋萍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參酌聲請人提出之毀諾原因(因與最大債權銀行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前置協商後,卻遭銀行另行對其有擔保債權強制執行聲請人薪資,而無力償還致毀諾),請詳細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例如聲請人簽約時善意不知簽約之還款方案未包含有擔保債權,或最大債權銀行對有擔保債權強制執行應屬違法等)?並請說明簽約當時收入與支出狀況。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請勿僅提存摺影本供參),並說明是否有三節獎金。
三、請提出聲請人現與何人共同居住?並說明有何原因僅由聲請人負擔房租、車位費、水電瓦斯費、電話費、生活雜支?
四、請釋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包含老人年金等)?若有,請提出其金額。
五、請說明聲請人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為何人所有?
六、請說明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有幾人?何以其母親之每月行動電話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另聲請人女兒現已成年,應無受扶養之必要,何以由聲請人替其支付每月行動電話費用?又聲請人子之電信費應列入子女扶養費。
七、請提出修正後最新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