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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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7號
原 告 真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任安
被 告 煒盛廢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煒盛廢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
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