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12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陳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250號原告豐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桃園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住同上列當事人間因原告請求桃園縣稅捐稽徵處大溪分處撤回移送桃園行政執行處之欠稅事件,原告不服桃園縣政府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府法訴字第094008900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之代表人因原告欠未繳清房屋稅及土地稅稅款,桃園縣稅捐稽徵處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下稱桃園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經桃園行政執行處境 愛俊 字第0920045272號函以原告代表人顯有逃匿之虞而遭限制出境。嗣經原告繳交新台幣(下同)3萬元及2位保證人保證,並經桃園行政執行處喻令原告代表人分期付款後始於民國(下同)92年2月24日獲解除出境限制。惟原告代表人隨時有再被限制出境之虞,乃向桃園縣政府提起訴願,請求責令桃園縣稅捐稽徵處撤回已移送桃園行政執行處之欠稅案,經訴願決定不受理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原告因欠稅案件,經桃園縣稅捐稽徵處移送桃園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因移送機關為桃園縣稅捐稽徵處,如要撤回強制執行之移送,亦應由桃園縣稅捐稽徵處為之(參見稅捐稽徵法第40條),原告之申請撤回強制執行之移送如遭其拒絕,得依法定程序尋求救濟(參見最高行政法院92判字第1895號判決)。乃原告卻向非屬其職權範圍之桃園縣政府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請求責令桃園縣稅捐稽徵處撤回移送桃園行政執行處之欠稅案,有訴願書附訴願卷為證,雖經該會人員詢問,亦不願由其移由桃園縣稅捐稽徵處辦理,亦有筆錄在訴願卷可按。是本件既無原告請求桃園縣稅捐稽徵處遭拒之行政處分存在,訴願決定機關以本件無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存在,僅為陳情事件,不屬於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而予以訴願不受理駁回,自無不合。原告對此訴願決定復提起行政訴訟,依首揭說明,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秀媖法官吳東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金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