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九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湯應欽律師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四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捌月貳拾捌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罪,嫌疑重大,且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為警查獲及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仍繼續從事俗稱「擄鴿勒贖」之犯罪行為,此經被害人甲○○等人指訴在卷,並有匯款單據等件附卷可憑,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恐嚇取財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裁定羈押期間延長二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