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三八號
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黃金山 訴訟代理人 狄渝星 律師被上訴人乙○○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訴訟代理人甲○○
龔君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啟倫 律師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係以本院板橋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板簡調字第七二號確定界址事件訴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斷,命在該事件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查詢資料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忠行~B法官林玫君~B法官徐福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B書記官張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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