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94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黃哲
東澤 游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參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黃哲偉 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 黃東澤 、游素卿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0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34,376元,約定應於債務人黃哲偉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債務人黃哲偉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哲偉自103年4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16,349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7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東澤、游素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794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游素卿、黃│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216349│東澤、黃哲│3月01日起│7月22日止│八三│││元│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7月23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游素卿、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6349│東澤、黃哲│4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偉│││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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