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如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如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歐如山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0,000元,上訴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48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被告於民國97年1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4
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張江澤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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