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崢毅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崢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崢毅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2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0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㈢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9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18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5年2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250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白光華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