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培文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培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培文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4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四千元後,準強盜罪部分上訴至本院,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判決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22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於民國93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3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37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李釱任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