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韓久龍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韓久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久龍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3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上訴本院並經發回續查以98年度上更㈠字第567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62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8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2431號函所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郭雅美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以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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