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契任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契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契任⑴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74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8年確定。
⑵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8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⑴⑵之罪再經本院94年度聲字第564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年8月確定。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32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4月確定,於民國94年5月2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11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1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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