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耀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耀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耀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四0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0七六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一年九月七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一年九月七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五九四七一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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