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8度上訴字第376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90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7月27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4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宋松璟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