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貴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貴玲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貴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數,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吳貴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