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龍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5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88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29號上訴駁回確定。民國99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王偉光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