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6號上訴人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辛○○、甲○○、丁○○、壬○○、乙○○、丙○○、己○○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24,272元(委託代銷部分150,000元、土地買賣部分3,000,000元、土地增值稅部分37
4,272元),應繳裁判費為5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