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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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萬3,92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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