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8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四О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三四0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移判決如左:
主文乙○○、甲○○共同偽造印章,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皆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現役軍人乙○○參加教育部九十一年度(第二梯次)軍訓教官之甄選,為期能順利錄取,與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間某日在高雄縣鳳山巿中華商場一處茶坊內,議妥由甲○○代為參加考試之計畫。其等遂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乙○○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前,在某處委由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教育部九十一年度軍訓教官甄選委員會」之圓戳章一枚;並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在住處將其所有准考證上本人之照片撕下,換貼甲○○之照片,再蓋用上開圓戳章,而變造此項關於應考人資格之證明;復於同年月二十一日在住處將其「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上之照片撕下,換貼甲○○之照片,而變造軍人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該考試單位對考試管理及軍事機關對軍人身分證件核發之正確性。其後甲○○即於同年月二十二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同時持用上開變造之證件,在國立台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代乙○○應考,經監考官許玉麟核對上開證明之照片與甄選報名表所貼用者不符,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台中憲兵隊報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再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甲○○均自白前開犯行。而被告二人之自白,核與證人許玉麟所證述她於監考時核對准考證、軍人身分證及甄選報名表上之照片,發現不合等語相符,復有卷附之「教育部九十一年度(第二梯次)軍訓教官甄選報名表」、准考證、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件等影本各一件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屬實可採。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前開犯行,足可認定。
二、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及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印章罪。其等就上開所犯各罪,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使不知情之第三者偽造「教育部九十一年度軍訓教官甄選委員會」之圓戳章一枚,構成間接正犯。且其等變造准考證及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之低度行為,應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同時行使變造之准考證及軍人身分證,以一行為觸犯二罪名,構成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應論以一罪。至被告等所犯之偽造印章、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等二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應從較重之偽造印章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等素行不惡,為求錄取採用不法手段,固屬非是,幸危害不大,再考量其等犯罪之目的、方法、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後,而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查被告均無前科,此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本院除認被告均已極為悔悟外,也相信透過本件之審判程序,足促被告警惕,不致復於日後再使用非法手段追求私利,是本件以暫不執行為宜,遂均宣告緩刑二年,俾利自新。至如附表所示,前開偽造之圓戳章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沒收之;另變造之准考證一張及軍人身分證上所換貼被告甲○○之照片一張,均為被告等所有供本件犯罪使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併予宣告沒收,復因已沒收准考證一張,故其上所換貼之被告甲○○照片一張及蓋用圓戳章所生之印文一枚,均不另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七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沒收物名稱│數量│備註│├──┼─────────────┼───┼──────────────┤│一│「教育部九十一年度軍訓教官│一枚││││甄選委員會」圓戳章│││├──┼─────────────┼───┼──────────────┤││准考證│一張│教育部九十一年度(第二梯次)││二│││軍訓教官甄選考試,准考證號:│││││00七五,應考人姓名:乙○○│├──┼─────────────┼───┼──────────────┤│三│被告甲○○之照片│一張│附貼在乙○○之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