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告丙○○○
己○○庚○○戊○○丁○○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三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黃玉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