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80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被上訴人乙○○兼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段中關於「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給付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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