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69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新台幣(下同)1,085,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劉惠娟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