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618號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俊達 律師
王英傑 律師 賴鴻鳴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盧奇南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上訴人即被告丁○○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蔡清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弄2之1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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