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618號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俊達 律師
王英傑 律師 賴鴻鳴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己○○女51歲
身分證統一住雲林縣虎選任辯護人 盧奇南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男42歲
身分證統一住雲林縣北上訴人即被告丁○○男55歲
身分證統一住雲林縣水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庚○○男31歲
身分證統一住雲林縣北選任辯護人 蔡清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男44歲
身分證統一住雲林縣虎
弄2之1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4號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壹所示等物(除附表壹編號6),均沒收之。
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壹所示等物(除附表壹編號6),均沒收之。
己○○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貳所示等物(除附表貳編號6),均沒收之。
戊○○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參所示等物,均沒收之。
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肆所示等物(附表肆編號1至9外),均沒收之。
庚○○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伍所示等物,均沒收之。
乙○○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所示等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丙○○、甲○○、己○○、戊○○、丁○○、庚○○、乙○○及一名由丁○○所僱請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女子意圖營利,基於賭博之犯意聯絡,經營地下期貨簽賭站,以臺灣證券交易所每營業日即時公布之證券期貨交易指數開盤指數為依據,下注玩多(上漲)或玩空(下跌),下注為漲跌1點新臺幣(下同)100元或200元,於證券市場收盤後進行結算。賭客下注以口數為單位,若賭客簽中,賭金為其下單後至出單時為止台股期貨指數漲跌點數再乘以口數之倍率,依下注金額為1點100元或200元,分別扣除每筆下注之手續費250元或500元,為所可取得之賭金。如未簽中,則所有賭金分歸丙○○、甲○○、己○○、戊○○、丁○○、庚○○、乙○○等人所有,以此方式從中牟利,各盤口之經營情形如下:
㈠丙○○與甲○○係夫妻關係,自民國95年7月3日起至95年11
月16日止,共同在渠等位於雲林縣○○鄉○○村○○路325之10號住處,經營地下期貨簽賭站,並於95年11月初起,以每星期3,000元代價,雇用 謝永田 (已判決確定)負責接聽不特定賭客來電下注,以每口200元手續費之代價,受理「葉寶章」、「雪兒」、己○○、「蔡小姐」、「阿洲」及「北鈴」等賭客簽賭,並與賭客直接對賭,賺取手續費及賭博所得金錢,自95年7月3日起,至11月15日止,因經營地下期貨所得賭金共達2,706,600元,詳如附表八所示。
㈡己○○自92年間起至95年11月16日止,在雲林縣虎尾鎮平和
里平和26之8號經營地下期貨簽賭站,接受不特定賭客「臺北」、「ND」、「翁」、「羽」、「阿老」等人,及下手盤口丁○○、戊○○、庚○○、乙○○等人撥打00-0000000號電話簽賭,並向賭客收取每口400至500元不等之手續費;另自行再向丙○○、台中及臺北某不詳姓名地下期貨簽賭站簽注。賭資部分係由賭客親自將現金攜至其住處結帳,部分則將款項匯入己○○設於高雄鼎金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復華商業銀行斗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銀行虎尾分行,累計獲利金額不詳。
㈢戊○○自92年12月間起至95年11月16日止,因受己○○建議
,在雲林縣○○鎮○○街○○巷○○號住處4樓經營地下期貨簽賭站,並於95年9月間起,以每月月薪20,000元代價,雇用 王嘉慈 ,負責接單、轉單及對帳等工作,並以00-0000000號電話,接受不特定賭客「 許永定 」、「 阿進 」及「阿德」等人以電話下單,並向賭客收取每口50元不等佣金,部分再轉單予上手盤口己○○、「王小姐」、「富貴」、「志嘉」、「 阿強 」、「長虹」、「賴仔」及「淑華」等簽賭站。賭金匯入戊○○設於第一商業銀行北港分行帳戶(帳戶號碼:00000000000號)、華僑銀行北港分行帳戶(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0號),及其妻 李淑 貞設於華僑銀行北港分行帳戶(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0號),累計獲利金額不詳。
㈣丁○○自94年11月間起至95年11月16日止,在雲林縣○○鄉
○○○路○○號住處,經營地下期貨簽賭站,以每日500元代價,僱用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女子,負責接單、轉單及對帳等工作,接受不特定賭客「 王麗卿 」、「蕭安利」、「莊慶煌」、「 尤秀雅 」、「 湯淑惠 」、「 侯怡君 」等人撥打00-0000000號電話下單,並向賭客收取每口50元不等佣金,部分再轉單予上手盤口己○○等,累計獲利金額不詳。
㈤庚○○自95年6月間起至95年11月16日止,在雲林縣○○鎮
○○路○○○號租賃處,經營地下期貨簽賭站,並自95年6月間起,以每月月薪15,000至20,000元不等代價,雇用 陳婉婷 (已判決確定);另於95年10月間起,以月薪15,000元代價,雇用 李佳 憓(已判決確定)。陳婉婷及 李佳憓 均負責接聽下單客戶電話、作帳及轉單等工作,接受不特定賭客「宏意」、「BOSS」及「高雄」等人以電話下單,並向賭客收取每口500元費用中,抽取50至100元不等代價,再轉單予上手盤口「宜梧」、「台南」、「 阿扁 」、「永德」、「 馬路珠 」、「金先生」、「 小明 」、「志淵」、「甘先生」、「廖小姐」、「 阿珠 」、「 淑麗 」、「楊先生」、「 其彰 」、「 阿和 」、「 阿華 」、「 余仔 」、「 阿美 」、「馬路」、「 阿牛 」、「臺北炳祥」、「 阿發 」及「宏意」等。庚○○經營地下期貨以來之獲利高達30,851,150元,詳如附表九所示。
㈥乙○○自94年間起至95年11月16日止,在雲林縣○○鎮○○
路○段○○○號休閒網路營業處所,經營地下期貨簽賭站,接受不特定賭客 李清文 、「 阿國 」、己○○、「 鐘叔 」、 周明棟 、「陳小姐」、 沈明輝 、「來發」、「黑雞」及「水林」等人以電話下單,乙○○再將下單之客戶姓名、口數及時間等資料輸入附表六編號1所示電腦內,並向賭客收取每口350至400元不等代價,再轉單予上手盤口「台中市亞洲」、「上海」及「嘉義市呂姓男子」等簽賭站;有時則自己與上開賭客對賭。乙○○自94年9月9日起,至95年11月13日止,經營地下期貨累計獲利達874,785元。
嗣於95年11月16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雲林縣調查站及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附表一至七所示地點,扣得分屬丙○○、甲○○、己○○、戊○○、丁○○、庚○○及乙○○所有如附表一至七所示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被告等對於証人 黃秋 香、王嘉慈、及其他共同被告以證人身份於偵查中所為證述,被告丙○○、甲○○、己○○、戊○○、丁○○、乙○○均未爭執其等之証據能力,揆之上開規定,自得為証據,合先敘明。
被告庚○○主張證人陳婉婷、李佳憓於偵查中所證未經詰問,無證據能力,惟查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又查無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丁○○、乙○○均坦白承認,被告丙○○則辯稱:「金額並沒有那麼多,有的是我自己下注賭的。」被告甲○○辯稱:「我只是幫忙接過幾次電話,我本身有工作。」被告己○○辯稱:「我沒有抽取佣金。」被告庚○○辯稱:「我請的二位小姐是在下單的,不是接單,金額都是我在大陸從事廢五金的匯款,這部分可以查華南銀行可證。
」等語。
二、惟查: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等於原審均坦承上情不諱,並有通聯譯文及通聯調閱查詢單四紙在卷可稽,復有附表一至七所示物品扣案可證,且經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婉婷、李佳憓於調查站、偵查、及原審陳述明確,經本院勘驗監聽錄音帶、調查筆錄錄音帶,核明無訛,被告庚○○對之亦不爭執,有各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被告丙○○辯稱經營時間沒有從90年間開始那麼長等語。查:被告丙○○於調查、偵查中未承認自90年間開始經營,被告甲○○則於調查站承認自95年下半年開始作(見調查卷一第45頁),而查扣之帳冊係自95年7月3日開始記載,故應認被告丙○○、甲○○自95年7月3日開始經營賭博。被告丙○○又辯稱金額並沒有那麼多等語,惟依查扣之帳冊觀察,確有2,706,600元,被告丙○○、甲○○對之亦無法否認,被告己○○辯稱沒有抽取佣等語,惟己○○於偵查中自承每口抽五十元(見偵卷第9頁),且於原審認罪,被告庚○○雖辯稱他僅向人簽賭,沒有接受賭客簽賭等語,惟其僱用同案被告陳婉婷、李佳憓接電話,接受不特定賭客下單之情,業經本院勘驗監聽錄音帶明確,被告庚○○對勘驗筆錄亦不爭執,足見被告庚○○確有接單,接受簽賭及轉單,向上手簽賭之行為,所辯均非可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丙○○等人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丙○○、甲○○、己○○、戊○○、丁○○、庚○○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丙○○、甲○○與已確定共同被告 謝永間 、庚○○與已確定共同被告陳婉婷及李佳憓間,戊○○與已確定共同被告王嘉慈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至丙○○、甲○○、己○○、戊○○、丁○○、庚○○及乙○○間,均各自經營期貨賭博,即使互相轉單,亦係簽賭行為,為對立犯,非共同正犯。扣案物品亦不適用共同正犯連帶沒收之規定。
四、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被告丙○○等人經營地下期貨賭博,係以臺灣證券交易法每營業日公布之證券期貨交易指數為依據,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被告丙○○、甲○○、己○○、戊○○、丁○○、庚○○及乙○○所為多次供不特定人簽賭之犯行,跨越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後,惟本件既評價為一罪,應以最後行為時之法律處斷,故本件應直接適用修正施行後之新法,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併予敘明。公訴意旨認為應先將被告丙○○、甲○○、己○○、戊○○、丁○○、庚○○、乙○○於95年6月30日前經營地下期貨簽賭站之行為,論以連續犯;再就95年7月1日後經營地下期貨簽賭站之行為,論以接續犯,並予分論併罰,應有誤會。被告丙○○等人係基於一個營利之賭博犯意,實施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本身參與賭博之各個舉動,以達成同一犯罪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丙○○、甲○○被查扣之帳冊係自95年7月3日開始,應認他們自斯時起經營賭博,至95年11月16日被查獲止,公訴人認他們自90年間起經營期貨賭博,尚乏依據。
五、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丙○○被查扣之帳冊記載自95年7月3日起,則其經營期貨賭博之事實應自斯時起認定,原判決以自90年間起經營期貨賭博,尚乏依據。㈡被告等均各自經營期貨賭博,即使互相轉單,亦係簽賭行為,為對立犯,非共同正犯,沒收亦不適用共同正犯連帶沒收規定,原判決認被告等均成立共同正犯,就扣押物一併宣告沒收,均有未洽。㈢期貨賭博金額龐大,固容易衍生暴力討債等社會問題,惟因未進入期貨市場,尚無擾亂金融秩序之虞,與其他妨害社會秩序、善良風俗之犯罪尚有輕重之別,原判決量刑過重,亦有未合。㈣丙○○被查扣之中華電信ADSL數據機一台,為中華電信公司所有,為被告丙○○租用,退租時應返還中華電信公司,經本院向中華電信公司查明,有電話紀錄一紙在卷可憑,該物非被告丙○○所有,不應沒收。被告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丙○○、甲○○自95年7月3日起,至月15日止,被告丙○○及甲○○因為經營地下期貨獲利竟高達2,706,600元。被告己○○曾向丙○○轉單(見偵二卷第9頁),丁○○曾向己○○轉單(見偵二卷第13頁),可見被告丙○○、己○○經營規模較大,丁○○、乙○○、戊○○犯罪坦白承認,庚○○曾有二次賭博前科(不構成累犯),犯罪所得達30,851,150元,僱用陳婉婷及李佳憓為其接聽電話,規模亦甚大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丙○○等人所犯本罪,均係於96年4月24日前,合於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項、第9條,併予宣告減為如主文所示,
六、另就被告甲○○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經此教訓,被告應知惕勵,信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甲○○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被告甲○○緩刑三年,以啟自新。至於扣案如附表一至六所示物品(除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6、附表四編號1至9外),均沒收之;另附表二編號6、附表四編號1至9及附表七等物品,均不另宣告沒收,理由均詳如附表一至七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項、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在丙○○與甲○○位於雲林縣○○鄉○○村○○路325之10號住處查獲(他字卷㈠42至43頁):
┌───┬──────────┬────┬────────────────┐│編號│品名│數量│沒收之依據│├───┼──────────┼────┼────────────────┤│1│計算機│3台│被告甲○○於調查時供稱:簽賭的人│├───┼──────────┼────┤大多是以現金見面付款,少部分以匯││2│電腦主機│1台│款方式交易,都是以我在褒忠鄉農會│├───┼──────────┼────┤開立的活期存款帳戶(帳號:616014││3│電話機│6台│0000000000號)進行匯款。另左揭編│├───┼──────────┼────┤號1至9,均屬經營地下期貨簽賭使││4│電腦螢幕│4台│用的工具。編號10為其所有,且利用│├───┼──────────┼────┤該存摺與賭客進行匯款之用。編號││5│網路集線器│1台│、12是在紀錄客戶名稱、口數、成交│├───┼──────────┼────┤指數及下注時間。編號13是紀錄我與││6│中華電信ADSL│1台│客戶交易輸贏的帳務數據。編號14是│├───┼──────────┼────┤方便記載客戶什麼點要買及何時平倉││7│鍵盤│1台│之用的便條紙等語(詳他卷㈠46至48│├───┼──────────┼────┤頁),可見,左揭扣案物品,均屬被││8│錄音機│4台│告丙○○及甲○○所有,且供渠等犯│├───┼──────────┼────┤罪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9│錄音帶│4捲│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10│甲○○褒忠鄉農會存摺│1本││├───┼──────────┼────┤│││空白簽單│210張││├───┼──────────┼────┤││12│月16日簽單│6張││├───┼──────────┼────┤││13│筆記帳本│2本││├───┼──────────┼────┤││14│計算紙│3本││└───┴──────────┴────┴────────────────┘附表二:在己○○位於雲林縣虎尾鎮平和里平和26-8號住處查獲(他卷㈠84頁):
┌───┬──────────┬────┬────────────────┐│編號│品名│數量│沒收之依據│├───┼──────────┼────┼────────────────┤│1│電腦主機│2台│被告己○○於調查時供稱:編號一電│├───┼──────────┼────┤腦主機確實是我所有,…在該電腦裝││2│電話錄音機│3台│轟天雷軟體,作為觀看股票指數漲跌│├───┼──────────┼────┤幅之用。…編號二電話錄音機是用來││3│簽賭錄音帶│7捲│錄音,以備將來證明對方簽賭的數量│├───┼──────────┼────┤及金額,避免因帳目不符而起衝突。││4│簽賭記帳資料│1份│編號三錄音帶是利用電話錄音機錄製│├───┼──────────┼────┤,內容是簽賭地下期貨的談話內容,││5│簽賭聯絡電話號碼│1張│作為將來對帳之用。編號四是我親自│├───┼──────────┼────┤製作,第一頁至第六一頁是記載我代││6│通訊記事簿│8本│朋友簽賭期貨指數的簽單,其餘記載│││││內容為分析股票之用。編號五是「中│││││星」簽賭站人員傳真給我的,是該簽│││││賭站向我招攬生意等語(詳他卷㈠75│││││至78頁),可見,編號一至五所示扣│││││案物品,均屬被告己○○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編號六物品,被告己○○於調查供稱│││││:編號六只有第四本是我的,於90年│││││間使用,記載與朋友間的借貸關係,│││││其餘都是我妹妹或 張明枝 所有等語(│││││詳他卷㈠78頁),難認為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表三:在戊○○位於雲林縣○○鎮○○街○○巷○○號住處查獲(他卷㈠95頁):
┌───┬──────────┬────┬────────────────┐│編號│品名│數量│沒收之依據│├───┼──────────┼────┼────────────────┤│1│客戶帳冊資料㈠│1本│被告戊○○於調查時供稱:編號一、│├───┼──────────┼────┤二均記載賭客交易情形。編號三記載││2│客戶帳冊資料㈡│1本│上手盤口交易資料。編號四、五係用│├───┼──────────┼────┤於賭客及上手輸贏匯款等語(詳他卷││3│上手盤口聯絡電話本│1張│㈠88、89頁);復於原審供稱:以匯│├───┼──────────┼────┤款方式,向賭客收取賭金,匯到李淑││4│戊○○華僑銀行存摺│7本│真帳戶內等語(詳原審卷㈠174頁)│├───┼──────────┼────┤。是編號一至六所示扣案物品,均屬││5│戊○○第一商銀存摺│1本│被告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6│ 李淑真 華僑銀行存摺│4本│定,宣告沒收之。至於被告戊○○於│││││調查辯稱:編號六係用於買賣股票用│││││,與經營地下期貨無關云云(詳他卷│││││㈠89頁),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附表四:在丁○○位於雲林縣○○鄉○○村○○鄰○○○路○○號住
處查獲(他卷㈠67至68頁)┌───┬──────────┬────┬────────────────┐│編號│品名│數量│沒收之依據│├───┼──────────┼────┼────────────────┤│1│資金往來明細│1本│被告丁○○就左揭物品之用途,固於│├───┼──────────┼────┤調查時供稱:編號一是紀錄家庭開銷││2│簽賭號碼單│6張│、小孩補習費及向友人借貸資金往來│├───┼──────────┼────┤資料。編號二並非簽賭號碼單,而是││3│下注單、帳號查詢單等│18張│開獎號碼單,是買來參考大樂透及六│├───┼──────────┼────┤合彩的開獎號碼。編號三第一至十三││4│大樂透、六合彩簽注號│1本│張是我太太 黃秋香 所有,不知道用途│││碼㈡││。第十四張是我詢問購買投注站大樂│├───┼──────────┼────┤透彩券所需金額。第十五張是修理電││5│大樂透、六合彩簽注號│1本│腦,匯給資訊公司的修理費。第十六│││碼㈠││、十七張是統計大樂透開獎號碼之次│├───┼──────────┼────┤數統計表。編號四、五是我所有,記││6│帳號資料│1本│載數字是購買大樂透彩券的參考依據│├───┼──────────┼────┤。編號六帳號資料是我及我太太黃秋││7│通訊錄│1本│香與親戚的借貸往來資料。編號七通│├───┼──────────┼────┤訊錄是記載親戚朋友的電話號碼。編││8│碎紙│1盒│號九、十是作為平常支出、家庭開銷│├───┼──────────┼────┤及朋友借貸匯款用。編號八碎紙上殘││9│黃秋香水林鄉農會活期│1本│留數字,是簽注六合彩、大樂透號碼│││存摺││云云(參考他卷㈠56至58頁)。然而│├───┼──────────┼────┤,被告丁○○於調查時係否認經營地││10│丁○○水林鄉農會活期│2本│下期貨,因此,對於左揭物品之用途│├───┼──────────┼────┤,當無可能據實供述。甚且,在原審│││││審理過程中,對於左揭物品之用途,│││││仍多所隱瞞,不願據實供述(詳原審│││││卷㈠175至179頁),因此,左揭物│││││品之用途,無法經由被告丁○○之供│││││述得知。檢視左揭扣案物品之內容及│││││實際用途,認為除編號十帳戶存摺,│││││係供不特定賭客匯款外,其餘物品,│││││均難以認定係供經營地下期貨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是扣案│││││如編號十所示物品,為被告丁○○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收。│└───┴──────────┴────┴────────────────┘附表五:在庚○○位於雲林縣○○鎮○○路○○○號租賃處所查獲(他卷㈠28至29頁):
┌───┬──────────┬────┬────────────────┐│編號│品名│數量│沒收之依據│├───┼──────────┼────┼────────────────┤│1│電腦鍵盤│2個│被告庚○○於調查時供稱:左揭扣案│├───┼──────────┼────┤物品均為其所有等語甚詳(詳他卷㈠││2│筆記型電腦│2台│17頁);被告陳婉婷及李佳憓於調查│├───┼──────────┼────┤時均供稱:陳婉婷在華南銀行北港分││3│桌上型電腦主機│1台│行所開立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上游組頭間結算,都是利用││4│電腦螢幕│2個│匯款方式進行,在我上開帳戶內進出│├───┼──────────┼────┤。左揭物品均屬庚○○所有,是用於││5│帳單│15張│經營地下期貨簽賭站等語甚詳(詳他│├───┼──────────┼────┤卷㈠22、31頁)。是以,附表五所示││6│空白帳單│4張│扣案物品,為被告庚○○及陳婉婷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7│錄音機│3台│收之。│├───┼──────────┼────┤││8│錄音帶│3捲││├───┼──────────┼────┤││9│電話│2台││├───┼──────────┼────┤││10│行動電話│15支││├───┼──────────┼────┤│││記事本│5本││├───┼──────────┼────┤││12│帳冊│3本││├───┼──────────┼────┤││13│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3張││├───┼──────────┼────┤││14│陳婉婷華南銀行存摺│1本││├───┼──────────┼────┤││15│記事單│7張││└───┴──────────┴────┴────────────────┘附表六:在乙○○位於雲林縣○○鎮○○路○段○○○號休閒網路營業所查獲(他卷16頁):
┌───┬──────────┬────┬────────────────┐│編號│品名│數量│沒收之依據│├───┼──────────┼────┼────────────────┤│1│電腦主機│1台│被告乙○○於調查時供稱:扣案物品│├───┼──────────┼────┤均為其所有,電腦主機、螢幕是作為││2│電腦螢幕│1台│看盤及紀錄與客戶上手盤口交易資料│├───┼──────────┼────┤所用。電話是作為聯絡客戶與上手盤││3│電話│3支│口之用。客戶資料內紀錄上手盤口、│├───┼──────────┼────┤下手客戶通訊錄及每周周帳。交易資││4│客戶資料│2頁│料是記載今日有向我下單之客戶,及│├───┼──────────┼────┤我向上手盤口下單之資料。電腦資料││5│交易資料(95..16)│3頁│拷貝光碟是紀錄以前與客戶之交易明│├───┼──────────┼────┤細資料。存摺是作為我與客戶匯兌帳││6│電腦資料拷貝光碟│1片│款的帳戶等語(詳他卷㈠10頁)。是│├───┼──────────┼────┤以,附表六所示扣案物品,為被告李││7│第一銀行虎尾分行存摺│1本│政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收之。│└───┴──────────┴────┴────────────────┘附表七:在丙○○與甲○○位於雲林縣○○鄉○○村○○路325之10號住處查獲(他字卷㈠42至43頁):
┌───┬──────────┬────┬────────────────┐│編號│品名│數量│沒收之依據│├───┼──────────┼────┼────────────────┤│1│褒忠鄉農會支票簿│1本│被告丙○○於調查時供稱:左揭物品│├───┼──────────┼────┤均為其所有,支票簿及商業本票簿係││2│商業本票簿│2本│我向人家調頭寸時開給借款人的。委│├───┼──────────┼────┤託契約書是委託京鴻討債公司向吳國││3│委託契約書│2本│傳催債使用。 余鴻岩 本票是余鴻岩像│├───┼──────────┼────┤我借款所開給我的本票。 施宗 于、呂││4│余鴻岩往來本票│22張│群毅、 何國 綜及 曾明訓 欠我錢,都以│├───┼──────────┼────┤支票還清積欠款項等語(詳他卷㈠36││5│ 施宗于 往來支票│2張│、37頁),依現存證據,難以認定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6│ 呂群毅 往來支票│8張││├───┼──────────┼────┤││7│ 何國綜 往來支票│22張││├───┼──────────┼────┤││8│曾明訓往來支票│1張││└───┴──────────┴────┴────────────────┘附表八:被告丙○○及甲○○帳冊記載(本院卷㈢15至110頁)┌──┬─────┬────────┬───────┐│編號│日期│所得(元)│累計(元)│├──┼─────┼────────┼───────┤│01│95.07.03.│+28,100│+28,100│├──┼─────┼────────┼───────┤│02│95.07.04.│+110,300│+138,400│├──┼─────┼────────┼───────┤│03│95.07.05.│-730,480│-592,280│├──┼─────┼────────┼───────┤│04│95.07.06.│+529,380│-62,700│├──┼─────┼────────┼───────┤│05│95.07.07.│-52,900│-115,600│├──┼─────┼────────┼───────┤│06│95.07.10.│+151,100│+35,500│├──┼─────┼────────┼───────┤│07│95.07.11.│+388,300│+423,800│├──┼─────┼────────┼───────┤│08│95.07.12.│-12,100│+411,700│├──┼─────┼────────┼───────┤│09│95.07.13.│-312,400│+99,300│├──┼─────┼────────┼───────┤│10│95.07.14.│+1,395,050│+1,494,350│├──┴─────┴────────┴───────┤│備註:編號1至10累計所得為1,494,350元後,被告 胡明 ││正帳冊之記載,從編號11起,又重行起算盈虧。│├──┬─────┬────────┬───────┤│11│95.07.17.│+1,649,700│+1,649,700│├──┼─────┼────────┼───────┤│12│95.07.18.│-249,740│+1,399,960│├──┼─────┼────────┼───────┤│13│95.07.19.│-535,820│+864,140│├──┼─────┼────────┼───────┤│14│95.07.20.│-688,320│+175,820│├──┼─────┼────────┼───────┤│15│95.07.21.│+463,600│+639,420│├──┼─────┼────────┼───────┤│16│95.07.24.│+921,660│+1,561,080│├──┼─────┼────────┼───────┤│17│95.07.25.│+55,900│+1,616,980│├──┼─────┼────────┼───────┤│18│95.07.26.│+297,630│+1,915,610│├──┼─────┼────────┼───────┤│19│95.07.27.│+528,460│+2,443,070│├──┼─────┼────────┼───────┤│20│95.07.28.│+494,600│+2,937,670│├──┴─────┴────────┴───────┤│備註:編號11至20累計所得為2,937,670元後,被告胡明││正帳冊之記載,從編號21起,又重行起算盈虧。│├──┬─────┬────────┬───────┤│21│95.07.31.│-2,229,540│-2,229,540│├──┼─────┼────────┼───────┤│22│95.08.01.│+267,980│-1,961,560│├──┼─────┼────────┼───────┤│23│95.08.02.│-926,300│-2,887,860│├──┼─────┼────────┼───────┤│24│95.08.03.│-209,100│-3,096,960│├──┼─────┼────────┼───────┤│25│95.08.04.│-229,020│-3,325,980│├──┼─────┼────────┼───────┤│26│95.08.07.│+43,000│-3,282,980│├──┼─────┼────────┼───────┤│27│95.08.08.│-890,080│-4,173,060│├──┼─────┼────────┼───────┤│28│95.08.09.│+394,020│-3,779,040│├──┼─────┼────────┼───────┤│29│95.08.10.│-188,900│-3,967,940│├──┼─────┼────────┼───────┤│30│95.08.11.│+908,180│-3,059,760│├──┼─────┼────────┼───────┤│31│95.08.14.│-921,510│-3,981,270│├──┼─────┼────────┼───────┤│32│95.08.15.│+327,600│-3,653,670│├──┼─────┼────────┼───────┤│33│95.08.16.│+356,540│-3,297,130│├──┼─────┼────────┼───────┤│34│95.08.17.│+196,520│-3,100,610│├──┼─────┼────────┼───────┤│35│95.08.18.│-170,080│-3,270,690│├──┼─────┼────────┼───────┤│36│95.08.21.│+1,086,760│-2,183,930│├──┼─────┼────────┼───────┤│37│95.08.22.│-408,840│-2,592,770│├──┼─────┼────────┼───────┤│38│95.08.23.│-301,000│-2,893,770│├──┼─────┼────────┼───────┤│39│95.08.24.│-320,800│-3,214,570│├──┼─────┼────────┼───────┤│40│95.08.25.│+3,700│-3,210,870│├──┼─────┼────────┼───────┤│41│95.08.28.│+186,730│-3,024,140│├──┼─────┼────────┼───────┤│42│95.08.29.│-196,110│-3,220,050│├──┼─────┼────────┼───────┤│43│95.08.30.│-385,810│-3,606,060│├──┼─────┼────────┼───────┤│44│95.08.31.│-215,520│-3,821,580│├──┼─────┼────────┼───────┤│45│95.09.01.│-4,900│-3,826,480│├──┼─────┼────────┼───────┤│46│95.09.04.│+128,400│-3,698,080│├──┼─────┼────────┼───────┤│47│95.09.05.│-3,900│-3,701,980│├──┼─────┼────────┼───────┤│48│95.09.06.│-399,200│-4,101,180│├──┼─────┼────────┼───────┤│49│95.09.07.│-471,920│-4,573,100│├──┼─────┼────────┼───────┤│50│95.09.08.│+624,800│-3,993,300│├──┼─────┼────────┼───────┤│51│95.09.11.│+190,000│-3,884,300│├──┼─────┼────────┼───────┤│52│95.09.12.│+1,352,950│-2,531,350│├──┼─────┼────────┼───────┤│53│95.09.13│-279,300│-2,810650│├──┼─────┼────────┼───────┤│54│95.09.14.│-401,750│-3,212,400│├──┼─────┼────────┼───────┤│55│95.09.15.│+507,400│-2,705,000│├──┼─────┼────────┼───────┤│56│95.09.18.│+1,723,130│-981,870│├──┼─────┼────────┼───────┤│57│95.09.19.│-467,200│-1,449,070│├──┼─────┼────────┼───────┤│58│95.09.20.│+383,760│-1,065,310│├──┼─────┼────────┼───────┤│59│95.09.21.│+340,350│-724,960│├──┼─────┼────────┼───────┤│60│95.09.22.│-19,560│-744,520│├──┼─────┼────────┼───────┤│61│95.09.25.│-272,030│-1,016,550│├──┼─────┼────────┼───────┤│62│95.09.26.│+119,160│-897,390│├──┼─────┼────────┼───────┤│63│95.09.27.│-178,830│-1,076,220│├──┼─────┼────────┼───────┤│64│95.09.28.│-1,198,740│-2,274,960│├──┼─────┼────────┼───────┤│65│95.09.29.│-256,780│-2,531,740│├──┼─────┼────────┼───────┤│66│95.10.02.│+497,560│-2,034,180│├──┼─────┼────────┼───────┤│67│95.10.03.│-210,750│-2,244,930│├──┼─────┼────────┼───────┤│68│95.10.04│-1,257,760│-3,502,690│├──┼─────┼────────┼───────┤│69│95.10.05.│+802,100│-2,700,590│├──┼─────┼────────┼───────┤│70│95.10.11.│+62,420│-2,638,170│├──┼─────┼────────┼───────┤│71│95.10.12.│-268,300│-2,906,470│├──┼─────┼────────┼───────┤│72│95.10.13.│-92,890│-2,999,360│├──┼─────┼────────┼───────┤│73│95.10.15.│+112,350│-2,887,010│├──┼─────┼────────┼───────┤│74│95.10.16.│+133,500│-2,753,510│├──┼─────┼────────┼───────┤│75│95.10.17.│-401,200│-3,154,710│├──┼─────┼────────┼───────┤│76│95.10.18.│+97,100│-3,057,610│├──┼─────┼────────┼───────┤│77│95.10.19.│-84,920│-3,142,530│├──┼─────┼────────┼───────┤│78│95.10.20.│-69,440│-3,211,970│├──┼─────┼────────┼───────┤│79│95.10.23.│+2,600│-3,209,370│├──┼─────┼────────┼───────┤│80│95.10.24.│+564,500│-2,644,870│├──┼─────┼────────┼───────┤│81│95.10.25.│-369,950│-3,014.820│├──┼─────┼────────┼───────┤│82│95.10.26.│+63,050│-2,951,770│├──┼─────┼────────┼───────┤│83│95.10.27.│-59,200│-3,010,970│├──┼─────┼────────┼───────┤│84│95.10.30.│-459,000│-3,469,970│├──┼─────┼────────┼───────┤│85│95.10.31.│+17,350│-3,452,620│├──┼─────┼────────┼───────┤│86│95.11.01.│-44,600│-3,497,220│├──┼─────┼────────┼───────┤│87│95.11.02.│+529,200│-2,968,020│├──┼─────┼────────┼───────┤│88│95.11.03.│+678,650│-2,289,370│├──┼─────┼────────┼───────┤│89│95.11.06.│+164,950│-2,124,420│├──┼─────┼────────┼───────┤│90│95.11.07.│+175,350│-1,949,070│├──┼─────┼────────┼───────┤│91│95.11.08.│-97,000│-2,046,070│├──┼─────┼────────┼───────┤│92│95.11.09.│+212,950│-1,833,120│├──┼─────┼────────┼───────┤│93│95.11.10.│+54,500│-1,778,620│├──┼─────┼────────┼───────┤│94│95.11.13.│-36,400│-1,815,020│├──┼─────┼────────┼───────┤│95│95.11.14.│+25,900│-1,789,120│├──┼─────┼────────┼───────┤│96│95.11.15.│+63,700│-1,725,420│├──┴─────┴────────┴───────┤│備註:根據查獲之帳冊記載,僅有95年7月3日起,至同││年11月15日止,被告丙○○及甲○○從7月3日起││,至7月14日止,獲利1,494,350元;另從7月17││日起,至7月28日止,獲利2,937,670元;另從7││月31日起,至11月15日止,虧損1,725,420元。共││計從7月3日起,至11月15日止,被告丙○○及丁││ 蓉薇 經營地下期貨獲利2,706,600元。至於其餘時││間之獲利,因無帳冊資料足供比對,因此不詳。│└─────────────────────────┘附表九:被告庚○○帳冊之記載(詳本院卷㈡308至311頁)附表九之一:
┌───┬──────┬─────┬─────┬─────┬─────┬─────┬──────┐│││8月4日│8月11日│8月18日│8月25日│9月1日│總計│├───┼──────┼─────┼─────┼─────┼─────┼─────┼──────┤│公司│+26,023,000│+2,325,500│+241,500│+215,500│+380,000│+1,646,000│+30,831,500│├───┼──────┼─────┼─────┼─────┼─────┼─────┼──────┤│王小姐│+2,739,300│+14,400│││││+2,753,700│├───┼──────┼─────┼─────┼─────┼─────┼─────┼──────┤│楊先生│-5,279,100│-226,150│-23,500│-67,000│+269,000│-32,250│-5,359,000│├───┼──────┼─────┼─────┼─────┼─────┼─────┼──────┤│水牛│-3,344,050│-78,000│+205,000│-75,000│-153,000│-131,000│-3576,050│├───┼──────┼─────┼─────┼─────┼─────┼─────┼──────┤│阿美│-5,941,950│-13,250│+742,600│-134,300│-1,261,200│-539,700│-7,147,800│├───┼──────┼─────┼─────┼─────┼─────┼─────┼──────┤│村長│-1,251,700│-108,750│+134,000│+8,000│││-1,218,450│├───┼──────┼─────┼─────┼─────┼─────┼─────┼──────┤│阿扁│-25,555,750│-578,000│+254,000│-44,000│-128,000│+142,000│-2,909,750│├───┼──────┼─────┼─────┼─────┼─────┼─────┼──────┤│ 小孫 │-1,033,000│-35,500│-14,000││││-1,082,500│├───┼──────┼─────┼─────┼─────┼─────┼─────┼──────┤│郭先生│-173,500│-121,000│-32,500││││-327,000│├───┼──────┼─────┼─────┼─────┼─────┼─────┼──────┤│ 阿秋 │+38,000│-157,000│││││-119,000│├───┼──────┼─────┼─────┼─────┼─────┼─────┼──────┤│余仔│-159,500│-145,000│+174,000│-37,000│-39,000│-20,000│-226,500│├───┼──────┼─────┼─────┼─────┼─────┼─────┼──────┤│阿發│-225,500│-33,000│││-46,000│-46,500│-151,000│├───┼──────┼─────┼─────┼─────┼─────┼─────┼──────┤│ 李董 │-118,000│-7,000│+112,000││││-13,000│├───┼──────┼─────┼─────┼─────┼─────┼─────┼──────┤│廖小姐│+398,250│+3,400│+19,500│-34,000│││+387,150│├───┼──────┼─────┼─────┼─────┼─────┼─────┼──────┤│佳燕│-1,615,550│-116,200│+108,200││-6,400│-128,000│-1,757,950│├───┼──────┼─────┼─────┼─────┼─────┼─────┼──────┤│阿和│-2,967,500│-171,500│-102,250│-62,500│-76,250│-105,000│-3,485,000│├───┼──────┼─────┼─────┼─────┼─────┼─────┼──────┤│ 阿林 │-354,000│-67,000│+130,000│-24,000│+7,000│+14,200│-293,800│├───┼──────┼─────┼─────┼─────┼─────┼─────┼──────┤│小明│-3,837,950│-67,950│+266,300││││-3,639,600│├───┼──────┼─────┼─────┼─────┼─────┼─────┼──────┤│台南│-1,276,750│-41,000│+40,000│-55,000│-79,000│-31,000│-1,442,750│├───┼──────┼─────┼─────┼─────┼─────┼─────┼──────┤│世文│+66,100│+24,200│+5,100││││+95,400│├───┼──────┼─────┼─────┼─────┼─────┼─────┼──────┤│ 阿宗 │+23,600│+1,400│-22,400││││+2,600│├───┼──────┼─────┼─────┼─────┼─────┼─────┼──────┤│高腳│+508,700│+123,600│-50,800│-23,000│+56,200│-19,200│+595,500│├───┼──────┼─────┼─────┼─────┼─────┼─────┼──────┤│ 文福 │+102,500│+15,000│+32,000│+30,000│+26,750│+7,000│+213,250│├───┼──────┼─────┼─────┼─────┼─────┼─────┼──────┤│ 小黑 │-280,000│-265,500│││││-545,500│├───┼──────┼─────┼─────┼─────┼─────┼─────┼──────┤│ 鳳梨 │-248,000│-40,000│││││-288,000│├───┼──────┼─────┼─────┼─────┼─────┼─────┼──────┤│李先生│││││-70,000││-70,000│├───┼──────┼─────┼─────┼─────┼─────┼─────┼──────┤│BOSS│+2,477,900││-1,238,500│-83,250│+146,400││+1,302,550│├───┼──────┼─────┼─────┼─────┼─────┼─────┼──────┤│阿桐│-1,404,000││+534,800│-8,000│││-877,200│├───┼──────┼─────┼─────┼─────┼─────┼─────┼──────┤│050│││+91,500│+13,000│││+104,500│├───┼──────┼─────┼─────┼─────┼─────┼─────┼──────┤│炳祥│││+38,250│-41,000│-596,500│-60,000│-659,250│├───┼──────┼─────┼─────┼─────┼─────┼─────┼──────┤│ 豐原 │+59,500││+32,400││││+91,900│├───┼──────┼─────┼─────┼─────┼─────┼─────┼──────┤│Fool│││+268,000│-112,000│-361,000│-38,000│-243,000│├───┼──────┼─────┼─────┼─────┼─────┼─────┼──────┤│傑│+50,450││+22,000│││+9,500│+81,950│├───┼──────┼─────┼─────┼─────┼─────┼─────┼──────┤│大胖│││+50,000│+66,000│-149,750││-33,750│├───┼──────┼─────┼─────┼─────┼─────┼─────┼──────┤│錦│││+6,500│+5,000│+8,000││+19,500│├───┼──────┼─────┼─────┼─────┼─────┼─────┼──────┤│ 王仔 ││││-44,000│+2,000│-139,000│-181,000│├───┼──────┼─────┼─────┼─────┼─────┼─────┼──────┤│馬路││││+74,000│-362,500│+1,200│-353,900│├───┼──────┼─────┼─────┼─────┼─────┼─────┼──────┤│2108││││+159,000│-153,000│-46,000│-40,000│├───┼──────┼─────┼─────┼─────┼─────┼─────┼──────┤│喜文││││+11,500│+7,500│+7,000│+26,000│├───┼──────┼─────┼─────┼─────┼─────┼─────┼──────┤│冬瓜│-1,551,500│││-1,750│+64,500││-1,488,750│├───┼──────┼─────┼─────┼─────┼─────┼─────┼──────┤│吳先生││││-4,500│││-4,500│├───┼──────┼─────┼─────┼─────┼─────┼─────┼──────┤│永德││││+124,000│-610,000│-120,000│-606,000│├───┼──────┼─────┼─────┼─────┼─────┼─────┼──────┤│ 小胖 ①││││+95,000│-179,500││-84,500│├───┼──────┼─────┼─────┼─────┼─────┼─────┼──────┤│路邊│││││-9,000│+50,000│+41,000│├───┼──────┼─────┼─────┼─────┼─────┼─────┼──────┤│ 阿貴 │-1,403,100││││-18,000│-79,000│-1,500,100│├───┼──────┼─────┼─────┼─────┼─────┼─────┼──────┤│烈│││││+80,950│+16,500│+97,450│├───┼──────┼─────┼─────┼─────┼─────┼─────┼──────┤│天勝│││││-1,000││-1,000│├───┼──────┼─────┼─────┼─────┼─────┼─────┼──────┤│陳小姐│││││-72,000││-72,000│├───┼──────┼─────┼─────┼─────┼─────┼─────┼──────┤│友達││││││+12,100│+12,100│├───┼──────┼─────┼─────┼─────┼─────┼─────┼──────┤│ 阿龍 ││││││+68,000│+68,000│├───┼──────┼─────┼─────┼─────┼─────┼─────┼──────┤│阿華││││││+40,500│+40,500│└───┴──────┴─────┴─────┴─────┴─────┴─────┴──────┘附表九之二:
┌───────┬──────┬─────┬─────┬─────┬───────┬──────┐│││9月8日│9月15日│9月22日│9月29日│9月30日│├───────┼──────┼─────┼─────┼─────┼───────┼──────┤│公司│+30,831,500│-2,025,600│-2,868,000│+1,031,200│-621,000│+26,348,100│├───────┼──────┼─────┼─────┼─────┼───────┼──────┤│阿美│-7,147,800│+981,300│+841,700│-313,500│+3,950│-5,634,350│├───────┼──────┼─────┼─────┼─────┼───────┼──────┤│阿扁│-2,909,750│+276,000│+250,000│-220,000│+192,000│-2,411,750│├───────┼──────┼─────┼─────┼─────┼───────┼──────┤│永德│-606,000│+168,000││││-438,000│├───────┼──────┼─────┼─────┼─────┼───────┼──────┤│阿華│+40,500│+83,000│+24,000│+500│+24,500│+172,500│├───────┼──────┼─────┼─────┼─────┼───────┼──────┤│楊先生│-5,359,000│+151,500│+707,200│-400,000│+18,000│-4,882,300│├───────┼──────┼─────┼─────┼─────┼───────┼──────┤│余仔│-226,500│+31,400│+273,000│-118,000│+14,000│-26,100│├───────┼──────┼─────┼─────┼─────┼───────┼──────┤│阿和│-3,485,000│+228,500│+95,500│-82,000│+58,000│-3,185,000│├───────┼──────┼─────┼─────┼─────┼───────┼──────┤│水牛│-3,576,050│+256,000│+4,000│+170,000│-31,000│-3,177,050│├───────┼──────┼─────┼─────┼─────┼───────┼──────┤│台南│-1,442,750│+113,000│+82,000│-90,000│寶意+114,500│-1,337,750│├───────┼──────┼─────┼─────┼─────┼───────┼──────┤│金先生││+108,250│+60,250││+45,750│+214,250│├───────┼──────┼─────┼─────┼─────┼───────┼──────┤│阿ㄧㄚˋ(呱)││+212,000│+122,000│+26,000│ 小莊 +56,000│+360,000│├───────┼──────┼─────┼─────┼─────┼───────┼──────┤│馬路①│-353,900│-32,000││-203,000│+64,500│-524,400│├───────┼──────┼─────┼─────┼─────┼───────┼──────┤│阿珠││+1,500│+138,500│+4,500│-25,000│+119,500│├───────┼──────┼─────┼─────┼─────┼───────┼──────┤│炳祥│-659,250│+385,250│+13,500│-68,250│-26,000│-354,750│├───────┼──────┼─────┼─────┼─────┼───────┼──────┤│馬路②││-37,600│-45,000│-11,800│-19,900│-114,300│├───────┼──────┼─────┼─────┼─────┼───────┼──────┤│阿林│-293,800│+85,000│+65,000│+132,000│-1,000│-12,800│├───────┼──────┼─────┼─────┼─────┼───────┼──────┤│高腳│+595,500│-55,200│-50,000│+44,000│-38,400│+495,900│├───────┼──────┼─────┼─────┼─────┼───────┼──────┤│阿ㄧㄚˋ(☆)││+8,000│+24,500│+2,000││+34,500│├───────┼──────┼─────┼─────┼─────┼───────┼──────┤│文福│+213,250│+1,500││││+214,750│├───────┼──────┼─────┼─────┼─────┼───────┼──────┤│ 阿烈 │+97,450│-38,550│-1,750│+6,750│-3,450│+60,450│├───────┼──────┼─────┼─────┼─────┼───────┼──────┤│ 阿傑 │+81,950│+3,000│+5,000│+3,500│+2,500│+95,950│├───────┼──────┼─────┼─────┼─────┼───────┼──────┤│淑麗││+117,000│+23,800│-7,000│+24,000│+157,800│├───────┼──────┼─────┼─────┼─────┼───────┼──────┤│ 嘉文 │+26,000││+500││甘先生-21,000│+26,500│├───────┼──────┼─────┼─────┼─────┼───────┼──────┤│錦芳齋│+19,500││+18,000│+6,000│小明-31,400│+43,500│├───────┼──────┼─────┼─────┼─────┼───────┼──────┤│劉小姐│││-24,000│-66,000│內湖郭-2,000│-90,000│├───────┼──────┼─────┼─────┼─────┼───────┼──────┤│ 賢龍 │││+62,000│+11,000│+20,500│+93,500│├───────┼──────┼─────┼─────┼─────┼───────┼──────┤│阿牛│││+114,000│-88,000│-46,000│-20,000│├───────┼──────┼─────┼─────┼─────┼───────┼──────┤│王仔│-181,000││+42,000│││-139,000│├───────┼──────┼─────┼─────┼─────┼───────┼──────┤│發│││+61,500││+24,000│+85,500│├───────┼──────┼─────┼─────┼─────┼───────┼──────┤│佳燕│-1,757,950││-172,750││-18,000│-1,948,700│└───────┴──────┴─────┴─────┴─────┴───────┴──────┘附表九之三:
┌───┬──────┬─────┬─────┬───────┬─────┬───────┐│││10月5日│10月12日│10月20日│10月26日│總計│├───┼──────┼─────┼─────┼───────┼─────┼───────┤│公司│+26,348,100│+1,286,500│+871,750│+1,622,500│+722,300│+30,851,150│├───┼──────┼─────┼─────┼───────┼─────┼───────┤│阿扁│-2,411,750│-183,000│-83,000│-170,250│-118,000│-2,966,000│├───┼──────┼─────┼─────┼───────┼─────┼───────┤│阿美│-5,634,350│-305,400│-225,600│-457,650│-254,800│-6,877,800│├───┼──────┼─────┼─────┼───────┼─────┼───────┤│阿牛│-20,000│-138,000│-46,000│-128,000│-43,000│-375,000│├───┼──────┼─────┼─────┼───────┴─────┼───────┤│中和│+54,000│-58,000││王仔-22,125=>-161,125│-4,000│├───┼──────┼─────┼─────┼───────┬─────┼───────┤│金先生│+214,250│-19,000│-6,650│-41,750│-34,500│+112,350│├───┼──────┼─────┼─────┼───────┼─────┼───────┤│宏意│+14,500│-700│-16,500│-36,500│-51,500│-90,700│├───┼──────┼─────┼─────┼───────┼─────┼───────┤│淑麗│+157,800│-50,000│-11,600│-32,000│+3,800│+68,000│├───┼──────┼─────┼─────┼───────┼─────┼───────┤│阿華│+172,500│-38,500│+22,000│+3,000│-10,000│+149,000│├───┼──────┼─────┼─────┼───────┼─────┼───────┤│楊先生│-4,882,300│-259,000│-332,500│-293,750│-125,500│-5,893,050│├───┼──────┼─────┼─────┼───────┼─────┼───────┤│甘先生│-21,000│+400│+2,500││-19,000│-37,100│├───┼──────┼─────┼─────┼───────┼─────┼───────┤│志淵││-37,000│-25,500│-36,000│-21,000│-119,500│├───┼──────┼─────┼─────┼───────┼─────┼───────┤│阿和│-3,185,000│-113,750│-43,750│-39,500│-31,650│-3,413,650│├───┼──────┼─────┼─────┼───────┼─────┼───────┤│阿林│-12,800│-7,000│-24,000│-104,000│-52,750│-200,550│├───┼──────┼─────┼─────┼───────┼─────┼───────┤│水牛│-3,177,050│-68,000│-86,000│-31,000│-55,000│-3,417,050│├───┼──────┼─────┼─────┼───────┼─────┼───────┤│阿烈│+60,450│+17,800│+6,350│+18,400│+14,900│+117,900│├───┼──────┼─────┼─────┼───────┼─────┼───────┤│高腳│+495,900│+36,600│+16,600│+34,050│+23,600│+606,750│├───┼──────┼─────┼─────┼───────┼─────┼───────┤│阿傑│+95,950│+9,500│+3,000│+3,000│+5,000│-116,450│├───┼──────┼─────┼─────┼───────┼─────┼───────┤│馬路①│-524,400│-72,500│-78,000│-86,500│-38,500│-799,900│├───┼──────┼─────┼─────┼───────┼─────┼───────┤│馬路②│-114,300│+45,900│+29,300│+54,200│+24,100│+39,200│├───┼──────┼─────┼─────┼───────┼─────┼───────┤│賢□│+93,500│+35,000│+7,000│+29,000│+45,500│+210,000│├───┼──────┼─────┼─────┼───────┼─────┼───────┤│余仔│-26,100│-167,000│-54,000│-100,000│-7,000│-354,100│├───┼──────┼─────┼─────┼───────┼─────┼───────┤│阿珠│+119,500│-14,500│-14,000│-16,500│-9,500│+65,000│├───┼──────┼─────┼─────┼───────┼─────┼───────┤│阿發│+85,500│-18,000│││+9,500│+77,000│├───┼──────┼─────┼─────┼───────┼─────┼───────┤│炳祥│-354,750│-181,750│-63,750│-185,000│-118,000│-903,250│├───┼──────┼─────┼─────┼───────┼─────┼───────┤│宜梧││+61,000│+18,000│+34,000│-28,000│+85,000│├───┼──────┼─────┼─────┴───────┼─────┼───────┤│劉老師│-90,000│0│廖小姐-18,200=>+363,550││-90,000│├───┼──────┼─────┼─────┬───────┼─────┼───────┤│錦芳齋│+43,500│+4,000│+300│+2,100││+49,900│├───┼──────┼─────┼─────┼───────┼─────┼───────┤│馬路珠││-54,000│-45,500│-148,500│-42,000│-290,000│├───┼──────┼─────┼─────┼───────┼─────┼───────┤│吳老師│-4,500││+1,500│-16,200││-19,200│├───┼──────┼─────┼─────┼───────┼─────┼───────┤│小明│-3,671,000│││-32,850││-3,703,850│└───┴──────┴─────┴─────┴───────┴─────┴───────┘附表十:被告乙○○帳冊之記載(詳本院卷㈡89至262頁)┌──┬─────┬────────┬───────┐│編號│日期│所得(元)│累計(元)│├──┼─────┼────────┼───────┤│01│94.09.09│+28,400│+28,400│├──┼─────┼────────┼───────┤│02│94.09.12│-6,300│+22,100│├──┼─────┼────────┼───────┤│03│94.09.13│+33,000│+55,100│├──┼─────┼────────┼───────┤│04│94.09.14│-5,200│+49,900│├──┼─────┼────────┼───────┤│05│94.09.15│+32,500│+82,400│├──┼─────┼────────┼───────┤│06│94.09.16│-37,175│+45,225│├──┼─────┼────────┼───────┤│07│94.09.19│+7,200│+52,425│├──┼─────┼────────┼───────┤│08│94.09.20│+134,700│+187,125│├──┼─────┼────────┼───────┤│09│94.09.21│+5,900│+193,025│├──┼─────┼────────┼───────┤│10│94.09.22│+48,400│+241,425│├──┼─────┼────────┼───────┤│11│94.09.23│-11,250│+230,175│├──┼─────┼────────┼───────┤│12│94.09.26│+64,950│+295,125│├──┼─────┼────────┼───────┤│13│94.09.27│+56,600│+351,725│├──┼─────┼────────┼───────┤│14│94.09.28│+92,500│+444,225│├──┼─────┼────────┼───────┤│15│94.09.29│+224,100│+668,325│├──┼─────┼────────┼───────┤│16│94.09.30│+132,000│+800,325│├──┼─────┼────────┼───────┤│17│94.10.03│-15,560│+784,765│├──┼─────┼────────┼───────┤│18│94.10.04│+53,000│+837,765│├──┼─────┼────────┼───────┤│19│94.10.05│+5,400│+843,165│├──┼─────┼────────┼───────┤│20│94.10.06│-38,400│+804,765│├──┼─────┼────────┼───────┤│21│94.10.07│+9,500│+814,265│├──┼─────┼────────┼───────┤│22│94.10.11│+19,080│+833,345│├──┼─────┼────────┼───────┤│23│94.10.12│+37,800│+871,145│├──┼─────┼────────┼───────┤│24│94.10.13│-57,300│+813,845│├──┼─────┼────────┼───────┤│25│94.10.14│+5,660│+819,505│├──┼─────┼────────┼───────┤│26│94.10.17│+190,530│+1,010,035│├──┼─────┼────────┼───────┤│27│94.10.18│+30,290│+1,040,325│├──┼─────┼────────┼───────┤│28│94.10.19│+53,820│+1,094,145│├──┼─────┼────────┼───────┤│29│94.10.20│+95,900│+1,190,045│├──┼─────┼────────┼───────┤│30│94.10.21│+26,600│+1,216,645│├──┼─────┼────────┼───────┤│31│94.10.24│+26,450│+1,243,095│├──┼─────┼────────┼───────┤│32│94.10.25│-42,450│+1,200,645│├──┼─────┼────────┼───────┤│33│94.10.26│-50,850│+1,149,795│├──┼─────┼────────┼───────┤│34│94.10.27│+7,800│+1,157,595│├──┼─────┼────────┼───────┤│35│94.10.28│+45,100│+1,202,695│├──┼─────┼────────┼───────┤│36│94.10.31│+49,900│+1,252,595│├──┼─────┼────────┼───────┤│37│94.11.01│+450│+1,253,045│├──┼─────┼────────┼───────┤│38│94.11.02│+65,550│+1,318,595│├──┼─────┼────────┼───────┤│39│94.11.03│+20,400│+1,338,995│├──┼─────┼────────┼───────┤│40│94.11.04│+25,350│+1,364,345│├──┼─────┼────────┼───────┤│41│94.11.07│+3,750│+1,368,095│├──┼─────┼────────┼───────┤│42│94.11.08│+9,000│+1,377,095│├──┼─────┼────────┼───────┤│43│94.11.09│+45,800│+1,422,895│├──┼─────┼────────┼───────┤│44│94.11.11│-66,500│+1,356,395│├──┼─────┼────────┼───────┤│45│94.11.12│-6,000│+1,350,395│├──┼─────┼────────┼───────┤│46│94.11.14│-1,800│+1,348,595│├──┼─────┼────────┼───────┤│47│94.11.15│-900│+1,347,695│├──┼─────┼────────┼───────┤│48│94.11.16│+37,600│+1,385,295│├──┼─────┼────────┼───────┤│49│94.11.17│-324,050│+1,061,245│├──┼─────┼────────┼───────┤│50│94.11.18│-16,000│+1,045,245│├──┼─────┼────────┼───────┤│51│94.11.21││+1,045,245│├──┼─────┼────────┼───────┤│52│94.11.22│-1,500│+1,043,745│├──┼─────┼────────┼───────┤│53│94.11.23│+5,300│+1,049,045│├──┼─────┼────────┼───────┤│54│94.11.25│+2,700│+1,051,745│├──┼─────┼────────┼───────┤│55│94.11.29│+15,650│+1,067,395│├──┼─────┼────────┼───────┤│56│94.11.30│+6,900│+1,074,295│├──┼─────┼────────┼───────┤│57│94.12.01│-19,100│+1,055,195│├──┼─────┼────────┼───────┤│58│94.12.02│+6,200│+1,061,395│├──┼─────┼────────┼───────┤│59│94.12.05│-64,650│+996,745│├──┼─────┼────────┼───────┤│60│94.12.06│-21,550│+975,195│├──┼─────┼────────┼───────┤│61│94.12.07│+3,150│+978,345│├──┼─────┼────────┼───────┤│62│94.12.08│+10,900│+989,245│├──┼─────┼────────┼───────┤│63│94.12.23│-44,350│+944,895│├──┼─────┼────────┼───────┤│64│94.12.26│+750│+945,645│├──┼─────┼────────┼───────┤│65│94.12.27│-33,500│+912,145│├──┼─────┼────────┼───────┤│66│94.12.29│+10,500│+922,645│├──┼─────┼────────┼───────┤│67│94.12.30│+4,200│+926,845│├──┼─────┼────────┼───────┤│68│95.01.19│-47,100│+879,745│├──┼─────┼────────┼───────┤│69│95.01.20│+23,500│+903,245│├──┼─────┼────────┼───────┤│70│95.03.21│+10,400│+913,645│├──┼─────┼────────┼───────┤│71│95.03.22│+4,800│+918,445│├──┼─────┼────────┼───────┤│72│95.03.23│-10,400│+908,045│├──┼─────┼────────┼───────┤│73│95.03.28│-17,800│+890,245│├──┼─────┼────────┼───────┤│74│95.03.29│-79,000│+811,245│├──┼─────┼────────┼───────┤│75│95.03.30│-38,000│+773,245│├──┼─────┼────────┼───────┤│76│95.03.31│-36,800│+736,445│├──┼─────┼────────┼───────┤│77│95.04.14│+12,400│+748,845│├──┼─────┼────────┼───────┤│78│95.04.16│-12,800│+736,045│├──┼─────┼────────┼───────┤│79│95.04.18│-46,600│+689,445│├──┼─────┼────────┼───────┤│80│95.04.19│+37,200│+726,645│├──┼─────┼────────┼───────┤│81│95.04.20│+69,600│+796,245│├──┼─────┼────────┼───────┤│82│95.04.21│+10,000│+806,245│├──┼─────┼────────┼───────┤│83│95.04.24│-8,550│+797,695│├──┼─────┼────────┼───────┤│84│95.04.25│+2,800│+800,495│├──┼─────┼────────┼───────┤│85│95.04.26│-14,000│+786,495│├──┼─────┼────────┼───────┤│86│95.04.27│+24,500│+810,995│├──┼─────┼────────┼───────┤│87│95.04.28│+25,800│+836,795│├──┼─────┼────────┼───────┤│88│95.05.02│+7,600│+844,395│├──┼─────┼────────┼───────┤│89│95.05.03│+12,600│+856,995│├──┼─────┼────────┼───────┤│90│95.05.04│+19,200│+876,195│├──┼─────┼────────┼───────┤│91│95.05.05│+5,400│+881,595│├──┼─────┼────────┼───────┤│92│95.05.08││+881,595│├──┼─────┼────────┼───────┤│93│95.05.09│-11,800│+869,795│├──┼─────┼────────┼───────┤│94│95.05.10│-20,000│+849,795│├──┼─────┼────────┼───────┤│95│95.05.12│+27,200│+876,995│├──┼─────┼────────┼───────┤│96│95.05.15│+10,200│+887,195│├──┼─────┼────────┼───────┤│97│95.05.16│+9,450│+896,645│├──┼─────┼────────┼───────┤│98│95.05.17│-1,350│+895,295│├──┼─────┼────────┼───────┤│99│95.05.22│-39,200│+856,095│├──┼─────┼────────┼───────┤│100│95.05.23│-7,200│+848,895│├──┼─────┼────────┼───────┤│101│95.05.24│+11,000│+859,895│├──┼─────┼────────┼───────┤│102│95.05.26│+18,200│+878,095│├──┼─────┼────────┼───────┤│103│95.05.30│-17,000│+861,095│├──┼─────┼────────┼───────┤│104│95.06.01│+8,800│+869,895│├──┼─────┼────────┼───────┤│105│95.06.02│+1,200│+871,095│├──┼─────┼────────┼───────┤│106│95.06.06││+871,095│├──┼─────┼────────┼───────┤│107│95.08.07│+15,350│+886,445│├──┼─────┼────────┼───────┤│108│95.08.08│-33,625│+852,820│├──┼─────┼────────┼───────┤│109│95.08.09│-56,575│+796,245│├──┼─────┼────────┼───────┤│110│95.08.10│-90,525│+705,720│├──┼─────┼────────┼───────┤│111│95.08.11│-7,850│+697,870│├──┼─────┼────────┼───────┤│112│95.08.14│-51,650│+646,220│├──┼─────┼────────┼───────┤│113│95.08.15│-37,350│+608,870│├──┼─────┼────────┼───────┤│114│95.08.16│+1,800│+610,670│├──┼─────┼────────┼───────┤│115│95.08.17│-19,875│+590,795│├──┼─────┼────────┼───────┤│116│95.08.18│-3,050│+587,745│├──┼─────┼────────┼───────┤│117│95.08.21│+214,800│+802,545│├──┼─────┼────────┼───────┤│118│95.08.22│-20,550│+781,995│├──┼─────┼────────┼───────┤│119│95.08.23│+188,100│+970,095│├──┼─────┼────────┼───────┤│120│95.08.24│+41,100│+1,011,195│├──┼─────┼────────┼───────┤│121│95.08.25│+7,600│+1,018,795│├──┼─────┼────────┼───────┤│122│95.08.28│+39,000│+1,057,795│├──┼─────┼────────┼───────┤│123│95.08.29│-30,650│+1,027,145│├──┼─────┼────────┼───────┤│124│95.08.30│+33,200│+1,060,345│├──┼─────┼────────┼───────┤│125│95.08.31│-6,400│+1,053,945│├──┼─────┼────────┼───────┤│126│95.09.01│+20,600│+1,074,545│├──┼─────┼────────┼───────┤│127│95.09.04│+19,100│+1,093,645│├──┼─────┼────────┼───────┤│128│95.09.11│-208,050│+885,595│├──┼─────┼────────┼───────┤│129│95.09.12│+15,700│+901,295│├──┼─────┼────────┼───────┤│130│95.09.13│-19,350│+881,945│├──┼─────┼────────┼───────┤│131│95.09.14│+176,300│+1,058,245│├──┼─────┼────────┼───────┤│132│95.09.15│-28,950│+1,029,295│├──┼─────┼────────┼───────┤│133│95.09.18│+44,970│+1,074,265│├──┼─────┼────────┼───────┤│134│95.09.19│+40,720│+1,114,985│├──┼─────┼────────┼───────┤│135│95.09.20│-11,800│+1,103,185│├──┼─────┼────────┼───────┤│136│95.09.21│+74,030│+1,177,215│├──┼─────┼────────┼───────┤│137│95.09.22│+22,680│+1,199,895│├──┼─────┼────────┼───────┤│138│95.09.25│+83,220│+1,283,115│├──┼─────┼────────┼───────┤│139│95.09.26│+5,510│+1,288,625│├──┼─────┼────────┼───────┤│140│95.09.27│-13,230│+1,275,395│├──┼─────┼────────┼───────┤│141│95.09.28│+86,440│+1,361,835│├──┼─────┼────────┼───────┤│142│95.09.29│+11,060│+1,372,895│├──┼─────┼────────┼───────┤│143│95.10.02│+13,990│+1,386,885│├──┼─────┼────────┼───────┤│144│95.10.03│-53,590│+1,333,295│├──┼─────┼────────┼───────┤│145│95.10.04│-134,810│+1,198,485│├──┼─────┼────────┼───────┤│146│95.10.05│+47,790│+1,246,275│├──┼─────┼────────┼───────┤│147│95.10.11│+15,170│+1,261,445│├──┼─────┼────────┼───────┤│148│95.10.12│-57,710│+1,203,735│├──┼─────┼────────┼───────┤│149│95.10.13│-18,040│+1,185,695│├──┼─────┼────────┼───────┤│150│95.10.14│-55,230│+1,130,465│├──┼─────┼────────┼───────┤│151│95.10.16│-82,120│+1,048,345│├──┼─────┼────────┼───────┤│152│95.10.17│-104,820│+943,525│├──┼─────┼────────┼───────┤│153│95.10.18│+20,200│+963,725│├──┼─────┼────────┼───────┤│154│95.10.19│-23,650│+940,075│├──┼─────┼────────┼───────┤│155│95.10.20│-46,640│+893,435│├──┼─────┼────────┼───────┤│156│95.10.23│+143,260│+1,036,695│├──┼─────┼────────┼───────┤│157│95.10.24│+90,310│+1,127,005│├──┼─────┼────────┼───────┤│158│95.10.25│+25,880│+1,152,885│├──┼─────┼────────┼───────┤│159│95.10.26│-64,100│+1,088,785│├──┼─────┼────────┼───────┤│160│95.10.27│+8,670│+1,097,455│├──┼─────┼────────┼───────┤│161│95.10.30│+37,800│+1,135,255│├──┼─────┼────────┼───────┤│162│95.10.31│-28,600│+1,106,655│├──┼─────┼────────┼───────┤│163│95.11.01│+18,170│+1,124,825│├──┼─────┼────────┼───────┤│164│95.11.02│+33,230│+1,158,055│├──┼─────┼────────┼───────┤│165│95.11.03│+44,480│+1,202,535│├──┼─────┼────────┼───────┤│166│95.11.06│-220,220│+982,315│├──┼─────┼────────┼───────┤│167│95.11.07│-106,770│+875,545│├──┼─────┼────────┼───────┤│168│95.11.08│+15,890│+891,435│├──┼─────┼────────┼───────┤│169│95.11.09│+2,450│+893,885│├──┼─────┼────────┼───────┤│170│95.11.10│-19,100│+874,785│├──┼─────┼────────┼───────┤│171│95.11.13││+874,785│├──┴─────┴────────┴───────┤│備註:被告乙○○電腦係以EXCEL檔案紀錄,根據讀取扣││案證物附表六編號六之光碟資料,可以發現有記載││日期之檔案名稱。但實際列印時,列印出來的資料││又會出現以列印日蓋過實際日期之情形。因此,本││院卷㈡87至262頁所列印之資料,實際日期為原子││筆書寫的日期,而非資料上所顯現如「今天是96年││5月11日」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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