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57號上訴人 賴春科
鍾明珠 陳惠娟 陳韻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複代理人 吳聖平 律師
葉子玫 被上訴人 邱素玫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王幸華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