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明正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明正前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9637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