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阿古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緩字第1559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108年度保管字第1013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鑰匙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阿古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2月21日以108年度偵字第2350號緩起訴處分,並於108年3月15日確定,嗣於109年3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108年度保管字第1013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鑰匙1支,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又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條、第455之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竊盜案件,於107年12月22日14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道○號橋下為警查獲,並扣得贓機車1輛、鑰匙1支,嗣被告經聲請人於108年2月21日以108年度偵字第2350號緩起訴處分,並於108年3月15日確定,迄109年3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乙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稽,而該扣案鑰匙1支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亦經被告供承在卷,依前開規定,本件扣案之鑰匙1支,自應予宣告沒收。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條、第455之3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