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三五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七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免除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涂裕洪法官王雅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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