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二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單文程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仕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二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單文程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仕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