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附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二七五號
原告甲○○住高雄原告乙○○住高雄被告丙○○男三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李代昌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春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