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83號上訴人 鄭培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宋琴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叁萬零叁拾壹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