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有期徒刑九月│││刑││││├────────┼────────┼────────┼────────┤│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法條││││├────┬───┼────────┼────────┼────────┤│犯│年│93至94│同左│││罪├───┼────────┼────────┼────────┤│日│月│101││││期├───┼────────┼────────┼────────┤││日│1612│││├────┼───┼────────┼────────┼────────┤│偵及│機關│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查│年│94│同左│││案├───┼────────┼────────┼────────┤│年│字│毒偵││││├───┼────────┼────────┼────────┤│度號│號│4490│││├────┼───┼────────┼────────┼────────┤│最│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年│94│同左│││實│├─┼────────┼────────┼────────┤│審││字│訴│││││├─┼────────┼────────┼────────┤││號│號│1947││││├─┼─┼────────┼────────┼────────┤││判│年│94│94││││決├─┼────────┼────────┼────────┤││日│月│10│10││││期├─┼────────┼────────┼────────┤│││日│31│31││├────┼─┴─┼────────┼────────┼────────┤│確│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案│年│94│同左││││├─┼────────┼────────┼────────┤│定││字│訴│││││├─┼────────┼────────┼────────┤││號│號│1947││││├─┼─┼────────┼────────┼────────┤│判│確│年│94│94││││定├─┼────────┼────────┼────────┤││日│月│12│12││││期├─┼────────┼────────┼────────┤│決││日│5│5││├────┴─┴─┼────────┼────────┼────────┤│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七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又十五日│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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