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為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強暴罪、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59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民國96年4月16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侮辱公務員罪│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強暴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40條第1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9月16日│95年9月16日│├───┬───┼─────────────┼─────────────┤│偵│機關│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20544│20544│├───┼───┼─────────────┼─────────────┤││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易│易│││號├─┼─────────────┼─────────────┤│事││號│1595│1595││├─┼─┼─────────────┼─────────────┤│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2│2│││期├─┼─────────────┼─────────────┤│││日│27│27│├───┼─┴─┼─────────────┼─────────────┤││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年│95│95││確│案├─┼─────────────┼─────────────┤│││字│易│易││定│號├─┼─────────────┼─────────────┤│││號│1595│1595││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4│4│││期├─┼─────────────┼─────────────┤│││日│16│16│├───┴─┴─┼─────────────┼─────────────┤│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2月││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