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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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審選任辯護人 陳怡欣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黃繼岳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4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而本案為強制辯護案件,揆諸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700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673號刑事判決意旨,應裁定命上訴人及原審辯護人補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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