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81號

原告 李美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菊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去除化糞池無故排放糞水、房屋漏水、房屋不能投保火險等侵權妨害」,請陳明此部分如獲勝訴判決,原告預估可獲得利益金額為何、或能否以金額預估;如無法以金額預估(即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徵收裁判費。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請求之請求權基礎(即引用之法律條文)。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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