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72號

原告 林秀花

林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春輝鄭清春鄭清仔鄭芳宜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以書狀陳報於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遭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占用之大約面積為何,以俾本院核算本件訴訟費用標的價額,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陳報,即以整筆土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徵收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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