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72號
原告 林秀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春輝 、 鄭清春 、 鄭清仔 、 鄭芳宜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以書狀陳報於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遭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占用之大約面積為何,以俾本院核算本件訴訟費用標的價額,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陳報,即以整筆土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徵收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