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簡調字第22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4月1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 、 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委員
法 官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共有之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建、面
積一六五點八七平方公尺土地,同意原物分割,分割方法如
下:
⑴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零點零零八二四五公頃,由聲請人
甲○○取得。
⑵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零點零零八三四二公頃,由相對人
乙○○取得。
二、如附圖所示A、B部分相差之面積零點零零零零九七公頃,
兩造同意不為找補。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