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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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屏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
年4月9日屏警分偵秩字第09600080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
幣貳仟元。
扣案裝強力膠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96年4月7日23時許。
(二)地點:屏東縣屏東市○○里○○街○○巷○號前。
(三)行為:將強力膠擠入塑膠袋,用手搓揉後吸食。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裝強力膠塑膠袋1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裝強力膠塑膠袋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經被移送人供述在卷,應予
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6條、
第22條第3項、第2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邱玉汝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魏慧夷
附錄所犯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