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599號
原   告 乙000000
0、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
  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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