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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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恆隆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零四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