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58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貳佰壹拾參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捌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