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斗簡移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斗簡移調字第8號事件(本院96年度斗交簡
字第43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兩造同意移付調
解)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下午2時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調
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康弼周
書記官 林文斌
調解委員 鄭福開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乙○○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甲○○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整,給
付聲請人丙○○壹拾伍萬元整(以上均不含汽車強制責任險
理賠金)。給付方式:業於民國96年4月17日調解期日當場
給付甲○○參萬元,給付丙○○伍萬元;其餘金額自96年5
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甲○○伍仟元,給付丙○○
柒仟元至清償日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文斌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