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玖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結果,認係第二級毒品MDMA,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民國93年12月7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憑,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
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鳳山刑事第2庭
法官邱明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