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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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77號原告泰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坤壯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拾肆萬零玖佰陸拾 元,應繳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伍仟肆佰伍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翁仕衡